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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提供廣泛架構 促使旅遊業作自行規管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表示,一九八八年旅行代理商 ( 修 ) 條例草案提供一個廣泛架構,並制訂實施自行規管政策的主要法定條文,

林氏在動謙二酸該條例草案時説,草案乃經過多月來廣泛諮詢後發展而成。各 方面現已達成一致意見,贊成經營往外地旅行團的旅遊業須實施自行規管·

他說:「在發展自行規管計劃的初期,政府將繼績負責發牌工作,」

「本草案及香港旅遊業議鵠組織章程都訂有條款,授權政府監管旅遊業的自行 規管計劃及新的賠償安排·」

「政府將與旅遊業緊密合作,推行各種措施·

林氏解釋說,有關自行規管的建議,是於去年十二月總督整同行政局通過政策 的主要原則後公布,這些措施是為了達致三個目標:

第一,使經營往外地旅行團的旅遊業在政府有限度的參與下自行規管;

第二,以旅遊業新成立的賠償計劃取代旅行代理商保障基金-給予旅遊人士 定程度的保障:及

第三-解決向旅行代理商保障基金提出而尚未清付的索償申請·

他說:「自原有條例在一九八五年制訂以來,經有多間旅行代理商因財政困難 或東主潛逃而未能履行責任·」

「事實證明,該條例有關特惠賠償的規定並不足夠。」

「為此,政府透過諮詢香港旅遊業議會(代表約百分之五十持牌旅行代理商及

大多數經營往外地旅行團的旅行社),著手檢討有關條例」

檢討工作特别着重脂製安排以及經營往外地旅行團旅遊業的日後管制路向

旅行代理商諮詢孟書、消費者委員會以及立法局研究旅行代理商條例專案小 組,均就此事提供意見,

他們大致認為,自行規管是提高旅遊業專業水準及紀律的最適當方法·

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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