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
二點零四
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或該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以前 發出之儲税券i
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或該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以 前所發出之锗税券;
二點七六連
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或該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以 前所發出之儲税券;
三點三六厘
在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或該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一日以 前所發出之儲税券:及
四點三二
在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一日或該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以 前所發出之儲税券
根據一般規定,瞧入已達三十六個足月而仍未用以繳稅之箭我券,則不能繼續 生忠
於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七月十六日及八月十六日分別購入之一干元面額儲 税券,而於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應完税日期用以繼税,其利息計算辦法如下:
一九八八年
按月忠四元計
儲税券面值
購入日期
九月十五日付税
可得利息
I
一千元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
三個月足
十二元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六日
兩個月足
八元
一千元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六日
一個月定
四元
合計可得利息
二十四元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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