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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僱員往外地工作
須往勞工建核等契約
勞工處今日(星期一)提醒僱主及其正式授權之代表,須與受僱前往香港以外 地區工作的體力勞動僱員訂立書面契約,
每項契約必須在工人維港前,由他們親自審署,並交由勞工處處長核簽·
最近兩間公司的東主因未能將其僱用前往香港以外地區工作工人簽署的契約送 交勞工處處長核箋,分别被法庭判罰款三千及二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提出警告說,根據香港以外地區僱傭契約條例,僱主或其代理人 若未能在其僱用的體力勞動工人離港前以書面訂立契約,或誘導工人在契約獲勞 工處處長核簽前離港,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五萬元,
發言人說,條例亦規定契約必須列明有關細節,包括工資及逾時工作之工資率 工作日數及時數、休息日及公衆假期·
他說:「契約必須提供更改或終止契約的條款,並寫明僱主要負責提供工人往 返工作地點之旅费,」
「契約亦須列明僱主支付醫療费用之責任。」
「基本上,契約上列出的權利和責任必須與香港僱員保障有關的僱傭條例及
員賠償條例的條款大體上一致,」
市民如欲詢問香港以外地區僱傭契約條例内有關僱主和僱員雙方面的權利和童 任,可致電五十八五二三五三五或五十八五二三五三七-向勞工處海外僱傭事務 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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