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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憲報今日(星期五)公布一九八八年僱傭(條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旨在改狹長期服務金計劃,

條例草案中的多項修訂,是因應該計劃自一九八六年一月實施以來所得的經驗 而提出,

根據該條例草案,凡符合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的僱員,如因患病辭職,而又經 政府或補助醫院醫生證明永不可能從事現時受僱的工作,則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年齡達六十五歲或以上,而服務年資不少於十年的僱員,在辭職時亦有資格領 臣長期肝竊金·

條例草案亦規定,如符合資格享有長期服務金的僱員在受僱期内去世,他的遗 無可以領取該僱員應得的長期服務金·

勞工處發言人說:「若僱員在受僱期間去世時應可領取酬金或退休金,則該等 款頂可從長期服務金的數額中扣除,」

發言人證說;「這可確保僱主不致付出雙重的福利·」

條例草案中另一項條款是將解僱前十二個月内月薪不超過月入一萬一千五百元 的最高工資限額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包括在保障範圍内,

發言人說,此舉旨在防止不良僱主在解僱員工前一段短時間内將僱員工資提高 -難以逃避支付長期服務金的責任。

條例草案亦清楚訂明,若僱員退休時已領取一筆為數不少於長期服務金的退休 金,則僱員在退休後再度受僱-應視作與退休前的僱傭無關,該項規定旨在易於 計算該僱員日後的長期服務金或散費·

建議的修訂經已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

條例草案將於下星期三(六月十五日) 呈交立法局審議·

憲報刊修訂草案 改善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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