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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大老山隧道條例草案

規定專利權公司須承擔之責任

運輪司梁文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著 二 九八八年大老山隧道條例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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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草案旨在使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的專利權獲得法定效力 - 以及訂定該公 司須承擔的責任,

梁氏說- 隧道由英國、中國、日本及本地商界人士組成的財團集資興建,

該財團的報酬是由隧道動工興建起,獲該隧道經營專利權三十年,

草案亦規定隧道的建造期為三十七個月

有關條例草案之主要内容,梁氏說,條例草案共分十一部 - 内容與東區海底隧 道條例大致相同。

第一至第五部涉及專利權的年期、公司結構以及該公司向政府繼納專利税的方

首五年的專利税率為經營收益的百分之二點五,其後則為百分之五,此外,倘 經營收益净额超出預期的數額,該公司便須繳付額外的專利税·

政府有權委派兩名董事衆加該公司董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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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六及第七部對該公司在補救缺點以及保持隧道修理情況令路政署署 長滿意方面的責任,作出規定,

該兩部分條文亦授樾總督畬同行政局制訂管制隧道安全和有效率經營的規例, 以及基於公衆安全理由接收該隧道·

這些條文亦規定,運輸署署長有權視察隧道,規定可制訂適用於隧道區的附例 但須得立法局通過·

第八部是收费方面的規定,

梁氏說,該草案亦訂定一個檢討收費的程序,

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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