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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氏說:「我們與當時的行政立法局非官守議員辦車磋商後作出承諾,把 為選出立法局議員而設立的任何組別的候選人所獲捐款,解除禁制·」
「其後,一群工會領袖提議把放寬範圍楣大,容許在區議謗、市政局及區城市 政局的選舉中使用工會的基金·
「因此,我們現建議修訂職工會條例-容許職工使用基金作區議會,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及立法局的選舉用途,
「選舉用途包括使用工基金支付候選人因候選或選舉而支出的任何費用; 用作舉行會議;編製及分發支持候選人的印刷品及文件;以及登記選民或選出候選 人的費用.」
「不過,這類開支須受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關於選舉開支限額的限制。」
布氏說,為保障個别工會會員的利益-條例草案規定出工必須獲得員以不 記名投典方式批准後,始能動用款項作選舉用途,
新訂的第三十三日條規定,工費在設立選舉基金以支付選舉費用之前, 先獲大部分有投與資格員以不記名投無方式授權,
他說:「基金的捐款應自願性質,任何人不應因拒絕捐款而致入會權利或 續成為會員的權利受到影響·
「另一方面,如職工會不擬設立選基金,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日保容許由出席 會員大社的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批准為某項選舉付出選舉費用,並指定該費 用的最高限額·」
由於現時所有服工會的規則均禁止職工會動用基金作選舉用途,職工會須向 工會登記局局長提交適當的修訂 - 由該局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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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登記局樂於提供有關正確程序的意見,並備有一套規則樣本,以供參考,
布氏説-當局亦藉此機會,將凡在條例内出現的「殖民地」一詞,改以「香港
是項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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