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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財政司林定國今日(星期一)在記者招待會上解釋該條例草案的背景及主 要條款·該條例草案的最後定稿於上星期五在憲報刊登·

林氏說:「條例草案最初於一九八七年六月以擬稿形式發表,以徵詢大眾意見 條例草案建譜在本港註册成立的上市公司的大盤股份持有人、董事及行政總裁 必須公開他們的股份及股票交易詳情·

他說,「在徵詢期間-當局共接獲二十份來自商業及專業機構的意見書·

他繼謂:「政府在考慮所有接獲的意見後經已作出若干條訂」

林定國說: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讓公亲人士及上市公司的管理階層知悉誰是真正 控制他們的公司的人士,從而使私下展開的收購行動及内幕交易更難瞞·

談及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款瞵 - 林氏說條例草案規定任何人士若獲取一間上市公 司須具報的橋益時 (這比率定為一間上市公司百分之十或以上之發行及帶有投 權的股份') - 他即有責任公開這些權益,

捒有現時須鼻報權益的股東亦將有蠢任在其持股數量有百分之一或以上的變動 時,通知該公司·

林定禸繼續說:「條例草案規定每一上市公司須保存一登記用及索引 - 以記錄 持有大景股份的股東所公開有關他們所持股份及股份交易的資料- 然後上市公司 須將資料通知聯合交易所及證券事務監理專鼻·聯合交易所將須負責安排有關資 料在-公眾地方展示

林定國強調上市公司將獲授權調查公司本身的股份擁有情況

上市公司可主劾要求任何該公司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在過去三年擁有或曾對其服 价擁有楣益的人士提供資料

如該人士不能提供網宙料,上市公司可向高等法院就有關股份申請「凍結令」

上市公司的成員若擁有該公司不少於百分之十的已收資本-並能提出合理的理 由支持其要求·可要求上市公司運用權力調查其股份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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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條例草案對公開權益作出規定

一九八八年證券(公開權益 ) 例草案於去年以擬稿形式發表作公開諮詢,在 徽詢期間收到的意見,顯示對公開權益的原創普遽支持,而意覓亦集中在條例草 案内各條款的技術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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