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
湛保庶續說:「假如打樁工程是鄰近那些對嗓音敏感的樓宇,聲如學校和住宅 樓宇等 -而又未能提潑採用較寧静的打幣方法,那麼這個許可証可能限制這些 吵的撞擊式打樁工程祇能在每日若干時間内進行,」
有關許可証的制度,這項條例草案提出一個技術備忘録的構思,由衛生福利 在装取環境保護署署長的意見後發出,這份備忘録載列用來決定應否發許可証 及決定許可証内應附條件所採用的技術原則·
條例草案亦提出管制商業及工業樓宇所發出的噪音·
草案規定如發出的噪音是構成煩擾别人的原因·或不遵守有關技術備忘錄所 列的技術標準時,噪音管制監督將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
這些消減噪音通知書需要業主或樓宇用户於一指定日期内使發出的嗓音符合指 定的標準-不遵照規定辦理則屬違法,
條例草案亦包括數項新權力,以便能管制廠房的個別項目或機器,例如發電機 及壓縮器所發出的噪音·雖然這些條款只是在遇上技術或行政上的困難以致其他 管制方式不適用時才會採用,
為了確保條例草案的規定能公平合理地執行,當局將會成立 : 個上訴委員會。
湛保蔗說:「如果對當局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拒絕發出打格許可証或發出上 述許可証的條件,有所不滿,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總督將委任一位噪音管制監督去執行條例草案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將出任 噪音管制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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