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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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委員會建議的主要改革為:在複雜商業罪行審讯方面引進强制性初步聆訊 程序,以及取消初級偵訊,
報告書建議,規定檢控宮和被告人有責任作出不同程度的資料披·
初步聆訊雖然是審訊的其中一環,但須在選任陪審團之前進行·
根據擬潑中的計劃,舉行初步聆訊的目的包括:確定對陪審團裁決可能有影響 的争論要點;協助陪審團瞭解這些争瀹要點;縮短陪審團審訊時間,以及協助法 處理有關程序,
這樣可使法官在初步聆訊中能夠對法律周題,包括證據可否被接納的問題,作
馬氏說:「雖然政府全力支持特别委員會的建潑,但亦認為理應就這項重要措施 ,再次向公棄徵詢意見。」
「上述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將特別委員會的建議付諸實行,因此,公眾意見是 由行政立法兩局 員辦事處而非政府收取,
從公業對以白紙法例副刊形式發表的條例草案提出的意見,可見各界人士大都 贊成取消初級偵訊,並認為有需要進行某種初步聆訊程序·
馬富哲表示,有人將有關條例草案與一九八七年英國刑事審判法比較·後者在 特别程序的適用範圍方面,給予較大的司法酌情處理槽·因此,他們認為香港的 有關法例亦應授權法官而非律政司決定何時須進行初步聆訊
他又表示,有等人士對禮雜商業罪行的定義,以及辯方透鹞本身的證據和争 論的責任限度表示關注
他說:「有關方面收到多項建設性的建滩,並就如何改善建議中的法例,進行 討論。」
「在經過多次討論後,我們已對以白紙法例副刊形式發表的條例草案中為人關 注的事項,作出修訂·
律政司表示,今天向立法局提交的條例草案,對審判複雜商乘罪案的法院審訊 程序,作出新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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