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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及財產修訂法案 加人有用建議以改善法例

一九八七年物業轉易及財産 (修訂)條例草案已加入多頂有用的建議,將可進 一步改轉本港有關物米糖易及財產的法例,

立法局議員研究一九八七年物業轉學及財產(修訂)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召集人 王澤長議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發言支持該項條例草案時作上述表示。

王議員表示,專案小組共召開七次會議,並曾與政府當局進行廣泛討疬·結果 雙方已同意作出多項有用及實際的修訂·

其中一項修訂,是有主須出示在實賓合約簽訂日期起計最少二十五年前該 土地的政府租地契約及所有其他有關文件,以證明所出售土地為其所有

王議員說,草案第五條(a)款將上述期限減至十五年,而尊案小組的成員及 撰擬轉讓契據的執業律師均對減少限期的建議表示做迎·

此外,小組亦建議將收回土地方面的期限由二十年減為十二年·政府當局已接 納此提議,並正考慮優先修訂時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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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議員文指出,鑒於授權審若早在物業轉讓前經已發出,則主有時書難以出 示授權書的正本,為此,草案第五(c)段修訂有關法例-叙明除非有關方面提 出異礴,否則·若授根畫是在訂立售鹰合約前不足十五年内簽訂,畫主才須出示 授權書的正本·

他補-

說,草案第五條(c)段的現擬條文或許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 該條款將予修訂,使該項授權書業經有效地笞訂的推断得以確定,

至於簽訂轉讓契據,他說有關方面已同意見證簽訂轉讓契據不應該是法律上的 規定,而且轉讓契據可以法人團體或其授權代理人的名義簧·

他並說,小組認為草案第十八條並不能透徹明浮動抵押的定義,甚至可能書 引起混淆·因此,當局同意圖除擬議的定義,並會就田土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

·)軟作出類似的修訂

最後,王議員特別向註冊總署、法律草擬專員及律政司署致謝他們協助及提供 不少對貴意見,而香港律師亦予以鼎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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