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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索償不足五千元 建議可獲發放特惠金

一九八八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使向僱主索償總額為五千元 或以下的個案,可獲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發放特惠金·該項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 )在立法局會潑上進行二證·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在會議上解釋,原有條例規定,如果申請人被拖欠應得的工 瓷及或代替通知金,祇要僱主已被申請破產或清盤,勞工處處長可從基金發放特 惠金予申請人。

不過,破產條例亦有規定,如果所欠的款額或總額為五千元或以下,有關人士 不能提出破產申請 ·

他說:「目該基金於一九八五年四月設立以來 - 已有八宗申請(涉及十六名僱 員)因這項限制而不獲勞工處處長批准·

「如果索償數額為五千元或以下的聖語亦予接納,則估計每年會有大約三十宗 這類聲請,而從該基金發放的款額約為十五萬元,不足該基金每年所發放款額的 百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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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草案第二條旨在對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十六條作出修訂,規定僱員倘 因破產條例第六 ( 1 )( a ) 條的限制而不能申請僱主破產,勞工處處長有權從破 產欠薪保基金發特惪金予該等僱員」

布立之說,有關的修訂已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支持·

該項條例草案押後

物業轉易財產修訂法案

旨在彌補條例不足之處

律政司馬酗善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說'一九八七年物業轉易及財產 (修訂)條例草案可彌補原有條例若千輕微不足之處·

馬氏.棹案恢復辯論時指出,這是一個極為專門的問題。他說:「本條例草 可硐裲原有纈例若干輕微不足之處,但我們的土地法例,仍須作其他的修改解」

他指出 - 王泽長者骨曾提出兩項建譜,包括修改收回土地訴訟的法定時效期限 以及修改田土登記條例中-有關浮動抵押的條款·律政司並保証政府會謹慎考 施這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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