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交通審裁委員會
有枨覆檢運輸署署長 條訂客運營業証決定
一九八八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審議,
條例草案是與客運營業証事宜有關的.
運輸司梁文建在動議二讀該條例草案時說,條例草案的目的 -授權總督會同 行政局制訂規例,規定交通審裁委員會可對運輸署署長條訂客運營案証條款或條 件的任何決定,進行覆檢·
客運営業証授權持有人經營非專利公共巴士服務、私家巴士服務或公共小型巴 士服務。
根據現行道路(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的規定,運輸署署長在修訂客運營業証的 條款或條件之前,必須先取得營業証持有人的同意。
如果該等持有人不同意-運輸署署長在營業証期滿前,不能實施任何變更,
此舉使運輸署署長迅速應付公共交通需求的能力受到限制,在某些情況下,更 可能嚴重影響交通管理計劃的施行,
為使運輸署署長在調整根據客運營業証提供的服務時有更大的靈活性,以應付 不斷轉變的交通需求·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將予以修訂 - 授權運輸署 署長在雷詢容寓實証持有人後,修改客運營業証的條款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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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為保障營業証持有人的利益,該等人士有權向交通審委員會申請複檢 運輸署署長的決定
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授權總督畫同行政局制訂規則,作出有關覆檢的規定,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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