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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建瞵空運危险品被定罪者

須繳付没收及儲存危險品開支

財政司網克誠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提出修訂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 條例,使根據該條例而被定罪的人士須繼付因没收及儲存危險品而引致的開支·

該項於一九八五年制定的條例,授權民航處處長,可没收、搬移及扣押任何他 有合理原因懷疑已違反該條例規定的貨品,不過,該條例並没有規定被没收貨品 的物主,須總付因没收或儲存有關貨品所需支付的费用

即使被撤除貨品保管權或擁有權的人士被定罪,因行使該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而 引致的一切開支-仍須由政府承擔·

他說:「因有人觸犯刑事罪行而引致的開支-須由公帑支付的做法-原則上是 不對的。」

翟氏在動議二讀一九八八年危險品一航空托運](安全)(修訂)條例草案時 説,如果該條例草案的修訂建議獲得通過,經定罪的人士便須承擔所需的開支, 以及屬民享債務的可追收開支,使這種情況得以糾正,

他說-雖然自制定該條例以來,從未因採取上述行動而帶來大筆的開支,但可 以想像律到,如果湓局没收大批托運的危險品,並且須由政府支付儲存此等危险 品的費用時,數語是會相常可觀的,

他補-

說,原有條例的目的是建立一個法律架構,以管制及監察空運危险品的

此項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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