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班氏说;「一般來説,須留記錄的包括特别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强 姦、誘拐、行劫,及其他暴力罪行,或是社會人士深惡痛絕的罪行,
目前須留記錄的罪行,約有九十四項,
班氏强調,任何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的人士,即使以前曾被定罪,但倘若所 犯罪行現已毋須留記錄-都會獲發一份無犯罪記錄證明書·
對於違法記錄時效消失計劃與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的關係,班氏説該計劃與無犯 罪記錄證明書的審發並無關係。
他說:「有些國家規定所有申請入境簽證或移民入境證的人士,均須申明曾否 觸犯任何罪行而被定罪」
班氏說,違法記録時效消失計劃是為迎合本港的需要而設,該計劃不能禁止其 他國家對罪行抱持甚麼感度,此外,任何人申請移居外國而有需要披露過往所有 犯罪記錄時,亦不可以利用該計劃免除其在這方面的赉任,
如果申請人所犯罪行雖留有記錄,但已根携罪犯自新條例視作「時效消失」- 則警方會加以協助,即在拒絕篱發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的信上加上蓋印,清楚說明: 「這項犯罪記錄已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視作時效消失 ·
有關國家在接獲該信後,可從上述加篱中知道申請人所犯的祇是輕微罪行,而 且本港有關当局以後對這項罪行不再加理會·
班氏說:「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説,這些國家是可以運用本身的標準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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