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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海外工作體力勞動工人 已有條例提供足夠的保障

教育統將司布立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往香港以外地區就 合約條例已為前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的體力勞動工人提供足夠的法律保障·

布氏書面回答譚耀宗議員的問題時表示,該條例規定,僱主或獲僱主授椎的代

須與工人簽訂畫面合約

及公衆假期等資料·

他說:「合約須由工人簽署,並在維港就業前送交勞工處核·」

「該條例規定,合約必須載明有關工資、超時工作、工作日數及時數、休息

「此外,合約亦須列載有關更改或終止合約的條款,並規定僱主負責工人前赴 工作地及返港的旅費,

「合約亦須註明僱主支付工傷醫療費和賠償的責任,」

「主要而言,合約所界定的權利與責任 -必須與僱傭條例和僱員補償條例所規 定的大致相同,這兩條法例都與本港僱員有關。」

布氏警告說,假如僱主或其代理人,在一名體力勞動工人離港前尚未與他訂立 書面合約,或在合約核簽之前誘使該名工人離港就業,都可能遭受檢控·

他說:「僱主一旦罪名成立,可判罰款五萬元。」

「在一九八七年内-因僱主違反上述條例而遭檢控的案件共有四宗,結果全部 罪名成立,罰款總額達八千元,」

布氏表元勞工以調解方式,協助工人解決紛争·

他說:「如果調解不成功,則會應有關人等的要求,將事件提交勞資審裁處判

勞工處在一九八七年共處理六十五宗這類紛争,其中二十六宗獲得解決,三十 三宗提交勞資審裁處判決,其餘六宗則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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