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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十五

再者-草案第三條將條例第十二條條訂,使保険米監督可酌情決定何時把在給 予認可資格時所訂定的條件撤銷。

這樣便可區别出那些是為最初一段時間而訂定的條件,那些是有連結約束力的 條件

此外,他說,條例第四十條授柢保業監督,如認可承保人停止經營任何保險 業務或任何類别保業務,或在其獲准經營某類保業務十二個月内仍未開始經 營該業務,則可撤銷認可承保人的認可資格。

翟氏補-

說:「按照目前法例,保险監督無權撤銷承保人某種不屬於本條例 第一附表内所指『類别』保險業務的認可資格,這方面在太行時曾造成困難,」

所以,草案第五條將條例第四十條條訂,授權保險業監督在本條例所訂情況下 ,撤銷承保人在某類保險的部分業務的認可資格。

該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立法局今通過

兩項條例草案

立法局今日( 星期三)通過一九八八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及 : 九八八年 教育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另外有六條條例草案經過二讀後,押辯論-分別為:一九八八年立法局(選 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一九八八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一九八八 年證劵(修訂 ) 條例草案,一九八八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一九八 八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及一九八八年郵政署一條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並通過財政司提出有關增收若干項费用的五項動議,它們是:一九八八 年婚姻訴訟〔費用一規則,一九八八年裁判司(費用)規例,一九八八年刑事上 訴 ( 修訂 ) 規則、一九八八年公司一费用及百分率)(修訂)令-及一九八八年 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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