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十 三
案件是否由廉署調查 要視乎有無涉及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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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串謀行騙或販運毒品的案件,究竟應由廉政公署抑或廉署以外的其中 執法機構進行調查,取決的準則要視乎案中是否有人被指控貪污-或是否有迹象 第示有人貪污而定,
保安司班乃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以書面答覆蘇海文議員的詢問 時作上述表示・
班氏指出,倘若懷疑該案涉及貪污罪行-調查工作営會由廉政公署負責·
他說:「如果没有迹象顯示有貪污成分,警方或香港海關便會進行調查,」
「假若廉政公署在進行調查的初期,發實並無涉及貪污成分,便會把案件轉交 另一個執法機構處理·
「同樣,倘若警方在調查一宗案件時,發覺可能涉及貪污罪行,通常將該案 轉交廉政公署辦理·廉政公署便會負起調查該案的責任。」
班氏秘-廉政公署與警方在處理與串謀行騙或販運毒品有關的貪污案件方面, 兩者的「相互關係」是指該兩個部門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該兩個部門與香港海 隅和律政司署的緊密聯繫·
他結稱,但假如廉政公署已積極參與一宗案件的調查工作,然後才發覺該案並 無貪污成分-或貪污成分不足以提出檢控,若再把案件交另一執法機構重新調 查 - 便會浪蹤時間和人力,
他說:「因此,在諮詢其他部門,包括律政司署的意見後,廉政公署便會與有 關機構密切合作,繼續調查該宗案件;有時該案亦會持别指定由有關部門攜手合 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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