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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呼籲主 勿違例僱用童工
勞工處今日(星期二)提醒僱主有關僱用年青人之法例。
間製造吹髮器公司的東主,由於僱用三名年齡十二至十四歲的兒童,被法庭 判罰六千元,
勞工處發需人表示,僱用兒童在工業經營内工作,屬非常嚴重的罪行,違例者 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根據僱用兒童規例,年齡在十五歲以下的年青人,禁止在工廠或工業機構内工
但年滿十三歲或以上之兒童,在父母允許的情況下,則可在非工業機構從事非 全瞧工作,惟須受若干限制,
發言人說:「這些限制旨在確保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兒童,不會在正常上 課時間被僱用,並確保他們的工作時間在任何上課日不得超過兩小時,而在學期 内非上課日工作不得超過四小時,」
發言人證說:「規例亦規定年滿十三歲但仍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兒童, 止在某類行業中工作,這些工作包括食肆的厨房、理愛店及按摩院·」
他說:「勞工督察會經常巡視這機構,檢舉任何非法僱用童工的僱主。」
有關僱用年青人工作的詢問,可致電五八五二四-四四與勞工處婦女及青年 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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