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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必須遵守僱傭條例 假日疾病津貼年假規定
勞工處今(星期五) 日提醒僱主僱傭條例中有關法定假日、疾病津貼及有薪年 假等規定,對所有行業及一般僱員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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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處發言人表示,僱傭條例規定 - 所有體力勞動工人及月入不超過一萬一千五 百元之非體力勞動僱員均享有每年十·日之法定假日,而本月四日清明節-即為 其中一天的法定假日,
代定
發言人指出,法定假日及年假均不能以薪金或補形式代替,但僱主可因應需 要而安排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
發言人指稱:該處極關注港九飲食行業工會及勞工社團聯席會議去年十月所作 的抽樣問卷調查結果,該調查示仍有一百三十八間酒樓茶室違反僱傭條例之規 定,而要僱員患病時自付替工工资,
發言人解釋-法例並無規定僱員需自己付錢請替工方能享有該權益,僱主更不 能以僱員的法定假日或有薪年假來抵消僱員之病假津貼或替工錢·
僱傭條例規定僱員如有累積之有薪病假日,則在患病四天或以上而持有醫生簽 發之病假證明書的情況下,可享有正常工資三分二之疾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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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飲食米内存在的有關假期及病假等傳統陋習,勞工處正通過宣傳及教育工 作協助改善,對於故意遽例者,勞工處將進行檢控,
他說:該處贋下之勞資關係科將於本月十三日與有關商會及管理協會協辦一個
「飲食業管理現代化研討畬」,使業内高層管理人員能正視條例的要求標準及研 究出一個現代化的管理方法,以提高生產力及改善勞資雙方的關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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