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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報公布證券修訂法案
政府建議修訂證券條例,容許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證券監理專員有更大的處 權,在指定情况下透露資料,
有關建議刊載於今日(星期四)憲報内的一九八八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發言人在解釋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時説-證券條例第十九條包括一項一般性 的保密條文,禁止官發送發那些根據條例而獲得的資料,
他說:「然而-該項條文具限制性,並在過往禁止例如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案及 證券監理專員將資料轉交給本港的執法機關-及海外的證券業監管當局·」
發言人補-
說,由於證券業市場日益國際化,因此在不同管轄權下的監管機構 能以投資入士一般利益禁想而彼此-
分合作,便日形重要。
他說:「因此當局建議·須澄清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證券監理專員送磁執行 法定職務時所獲得的資料的立場。」
發礬人說'在一般的保密羲務條件限制下,證券監理專員可獲准在指定情況下 透露資料,包括以摘要形式發表的資料,以供調本港的刑事訴訟及根據證券條 例而提出的民事訴訟之用,
發言人說 - 條例草案規定只可以向下列人士或機構透露置料:内幕交易審裁處 財政司、金融司、注册總署署長或其他獲授權的公職人爵、商品交易事務監察 委員會,期貨交易所;與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商品交易監理專員及商品交易事 務監察委員會有類似功能的海外監管機構;以及指定的專業及半專業機構。
他說:「條例草案並訂有條款,容許將調查員在調查過程中獲得的記錄及资料 透露予指定的公職人員。」
「鎖於證券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密切的相互關係,這些建議中的修訂,極方便將 公瞱人員根據證券條例執行其法定職務時取得的資料轉介予其他機構,以期對金 融市場作更妥善的監管·」
港
徑香
較可
「有關將資料轉交與海外監管當局及機構的建議,使香港可藉著加强與國際間 的合作而本身漢益,因為假如没有這些安排,不法的行徑會較難被識破·
發言人强調,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不會侵犯保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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