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七
勞工處提醒僱主
瀧明為法定假日
勞工處今日(星期日) 提醒僱主·四月四日(星期一)清明節為十一天法定假 日之其中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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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所有體力勞動僱員及月入不超過一萬一千五百元的非體力勞動 僱員均有權享有該假日;若僱員在法定假日前曾連結為同一僱主工作三個月,則 僱主必須支付假日工資,
假日工資應相等於僱員在正常工作日之收入,並包括底及以現金支付之津貼 例如午膳畫及生活津貼
倘僱員之收入不固定,則假日工資應相等於該假日前之完整工資期内實際工作 日所得之平均每日工資,而工資期總日數可定為廿八日至卅一日
有關法定假日的詢問,可向就近之勞資關係組分區辦事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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