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電視廣播牌照條件修訂
政府今日(星期二) 宣布有關新電視廣播牌照條件的主要修訂,這些修訂是根 據廣播事務管理局的建議而制訂的,
行政局已批准有關持牌公司的東主權及控制、外國機構的東主權及控制的各項 建淑·
行政司會廣榮在記者招待會上宣布這些修訂事項時表示,廣播事業檢討委員會 ,廣播事務管理局及政府所接納的基本前捷是·大氣波段是屬於大衆的,並且是 有限的資源,而電視是深入民間及具有影響力的傳播媒介
他說:「因此,實質上獲得專利權從事無線電視廣播的持牌公司-負有相當大 的責任及公衆職責,盛局的意向不是要過度限制他們,不過他們必須接納,他們 的經營方式須受到若干管制,乃是無可避免的.
曹慶榮補-
說,新牌照發出後,持牌公司將不得由一間控股公司擁有,也不准 持有其經營蜊務與電視廣播無關的任何公司的股份。
有關持牌公司東主權及控制的新條件包括下列各項:
-
* 持牌公司不可以直接或間接地擁有附屬公司 - 但能符合下列兩項條件,則例 外,( a ) 有關公司的業務是與電視廣播有聯繫或相關的(b)獲得廣播事務 管理局批准擁有該公司·
* 持牌公司不得由一間控股公司以任何形式擁有
有關外國機構的東主權及控制方面,新條件規定:
•
* 一間電視持牌公司超過百分之五十一的已發行股本·無論在甚麽時候都須由语 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居民絕對地及實益擁有;
外國機構將獲准擁有或控制一間持牌公司少於百分之四十九的已發行股本(百 分之四十九股權的規定);
* 任何軍一海外股持有人不得擁有或控制一向持牌公司超過百分之十的已發行 股本(百分之十股權的規定);
* 如一個海外股無持有人擁有一間持牌公司百分之二以上的已發行股本,或擁
有迨數盤已發行股本的權益,持牌人須立刻知會及向廣播事務管理局申請批准 一百分之二股權的規定);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