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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界婦女及青年工作時間 修訂規例實施後將更富彈性
港督會同行政局通過之一九八八年婦女及青年(工業)(修訂)規例,於今日 (星期五)正式奮施,
有關規例刊登於今日出版之政府憲報内,
新規例旨在使條例中有關受僱於工業經營之婦女及青年的工作時間增加彈性程 度,並改善現行有關之附屬規例。
在修訂規例之前,受僱於工業經營之婦女及青年每天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周 能為四十八小時,超時工作並不計算在内,
然而-該等規例已經不合事宜,因有不少僱主已發行特别之工作措施,例如每 周工作五天、或每周工作五天半、或交替每周工作五天或六天。
勞工處發言人解釋說:「新規例實施後- 婦女及青年工人在僱主同意下,便可 在一星期内工作較長時間,但不可在連續兩星期内,工作超過九十六小時・」
「從前受僱於工業經營内之婦女只可工作至晚上八時,但新規定則准許她們工 作至晚上十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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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補-
說:「這並不表示僱員可被要求工作過長時間·因為條例仍規定婦 女及青年再周得享有一天休息日,而一日内之總工作時間則不得超過十小時。」
他說:「年齡介乎十五至十七歲之青年工人仍然禁止在廠内擔任超時工作。」 在計算超時工作方面,發希人表示,每一工業經營仍維持每年二百小時之限額。 但為使僱主能更有彈性處理超時限額,新規例容許僱主選擇一項他們認為最適 合其工業經營之計算方法,
他説:「僱主可有權選擇,以經營中不同部分或不同組別、或以個別女工計算 超時工作,」
他議稱:「僱主選擇以上任何一種超時限額計算方法,亦要遵守勞工處處長訂 下之規例,如違反規例,一經發現,僱主便要放棄新之計算方法,而沿用舊的 方法,即以一整體工業經營之超時限額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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