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四日或准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前所發 出之儲税券,按年息五點二八厘計;
*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以前所發 出之鰭税券,按年息四點三二厘計:
*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以前所發出 之縉税券-按年患三點二四厘計;
* 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或堂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發出 之儲税券,按年息三厘計及
*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或堂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以前所發出 之儲税券,按年息二點零四厘計,
但根據一般規定- 購入已達三十六個足月而仍未用以繳稅之稅券,則不能繼 縉生息·
新利率計算利忠辦法舉例:
於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及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 二日分别購入一千元面額儲税券,而於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應完税日期用該 等儲税券,其利息計算辦法如下:
請税券面額
購入日期
一九八八年
按月忠二元三角計
五月二十一日付税 可得利忠
一千元
一九八八年
足三個月
六元九角
二月二十三日
一千元
一九八八年
定兩個月
四元六角
三月二十二日
一九八八年
足一個月
二元三角
四月二十二日
合計可得利益
十三元八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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