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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管網銀總經營
最高罰款達二萬元
政府今日(星期六)提醒市民應避免參與非法銀做活動·
政府發玄人稱:「最近向法律援助處尋求協助,向非法經營跟會者追討已付款 項的個案似乎有增加。」
發言人指出,自銀會經營(禁止 ) 條例在一九七二年通過後,齒局已禁止經營 任何商粜性銀宽公司,不過,私人跟團仍然獲准合法經營,祇要他們能符合下列條 件:
(一)參與人士不得超過三十人;
〔二)經營者不得在同一時間經營另外一個銀:
(三)匯集的書銀限額或繳付予參與人士的金額不得超過二萬元;及
(四)經營者除了享有權利取得首筆免患記總金額外,不得取得其他利益,
發言人又提醒市民,法例對違反上述條件者訂有罰則,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制 訂銀會經營一禁止 )( 修訂 ) 條例以來,涉及非法粮的若干罪行的罰款已提高至 二萬元.
發言人强調:「政府會採取行動,對付非法跟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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