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法例
次承判商僱品
享有全面保障
訂
明
教育統籌司星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次承判商僱用的工人 ,可以享有現行勞工法例的全面保障,
黄氏在回答譚耀宗議員所提問題時說,身為僱主的次承判商,亦必須遵行法例 有關僱主的一切舞務。
他指出,在建造業,將工程轉判極為普產,事實上,這是慣常而非例外的情形
黃氏說,在一九七七年,政府就建造祟次承建商欠付工資的明顯間作出回應 在僱傭條例内加入新的部份,規定該行業的總承建商及各次承建商,有責任代 次承建商支付拖欠僱員的工資,
他說:「目前似乎未有需要將這些條文擴展至其他行業或辣·
苗氏謂,根據僱爭賠償條例的規定,在任何行業,次承判商的僱音,如因替總 承判商工作而受傷,總承判商須負起賠償賣任
他又表示,当一名僱主無力清償債務時,無論他是否次承判商,其僱員均可向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垫支欠薪·
不過,如欠薪總額少於五千元,便不能根據破產條例提出破產訴訟,破產欠薪 保障基金亦因而無法整支款項予僱員
黄氏說:「有關方面將盡於短期内向本局提出修訂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條例,使 常償總額少於五千元的個案亦可獲墊支欠薪」
「我深信如果修訂獲得通過,小僱主包括次承判商的僱員,亦可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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