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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條例草案建議

區港員應事先獲准 方可不出席區港號

進一步改善區港會運作的草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該草案並為「區 會香港」一詞提供一個明確的定義,

政務司膠本懷今日動議二讀一九八八年區議書(訂)條例草案時指出,現行 的區議會條例規定,如果區議員連續六個月不出席區議會議,除非缺席理由為 該區議會接納,否則其席位即告出缺,

他說,但是該條例並無規定區港員須在缺席期開始之前,須向區議會申請及取 得批准,因此,區議員可在連續六個月内不出席區議會會潑後始申請迤溯批准· 這類缺席事件影響區議會的運作。

廖氏說:「有鑑於此,草案規定區議員除因長期患病外,必須事先獲得區議 會批准,始可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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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草案並修改原有條例 - 使同樣的規定適用於以鄉事委員會主席身份而適 人區議會的區港員

由於要作上述修訂,因此必須界定「區議會會議」的意·草案規定- 這種 瀨應只限於指區議會會議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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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氏指出 - 草案並修訂原有的區議會條例,使政務專員得出席主持任何選舉新 主席的區港會會潑·

他說:「現行的區議會條例經已授權政務專員主持新一屆區議會的首次會潑 以選出區議會主席,不過,這項條文並没有顧及區議會主席任内席位出缺因而 要選出臨時主席或新主席的情況。」

該草案押後辯論·

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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