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
+
初步聆訊的目的,是定出那些事物對陪審團的裁判有關-協助他們瞭解案件, 法庭程序得以更迅速地進行,以及幫助法官處理訴訟·
發言人說:「希望法官可根據條例草案給予之權力,鼓勵這種程序的使用,從 而增加雙方在事實方面所能同意的地方,並在陪審團出席聆訊案件前,澄清有關 争依然。」
條例草案亦建議,在這些程序開始運作之前,必須先決定有關案件是否涉及一 項複雜的商業罪行
+
條例草案的第三至第五條條款,以及其附表說明怎樣作出此項決定·
附表列出可能成為複雜商来罪行的各種罪行·草案亚授抛律政司,根據第四條 款指定的規限,決定有關的犯罪證據是否足夠,因而有需要開庭審訊被告,而此 等罪行乃包括於附表内的,同時,律政司亦要決定證據是否示案件嚴重機雜 因而濶要使用新程序。
é俏臥程序的機·一初級伯就 做 轉屛高院原訟庭,按公訴控罪
如果律政司認為新程常適用,他將向裁判司甲 請命令 - 將案件轉解高原; 庭處理·申請的結果將出取消這類案件
據行裁
將初判
是初步出庭,
司决定是否有足夠證
由原訟庭按察
雖然根據此條例草案,被告將喪失要
甜的權利,但卻有另一項保障。
在初步聆訊階段,被告可以以控方没有足夠表面證據為理由,申請法官將他開釋
發言人说·第十
規定經法官同意,控辯雙方可提出證據支持或反對申
發言人又說:「因此,雖然被告將喪失初級值乳的權利,但他仍有機因為誰 據不足而被釋放爾」
第十八條條款就初步聆訊的新聞報導作出限制,這些限制與現時有關初級偵訊 的報導限制相頬·
-完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