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如此,專案小組仍然歡迎當局就安置及賠償受影響租户的安排問題,以及 就提供給小米主選擇的各項辦法(包括以樓樓或現金或以房屋與現金兼備的賠 償辦法)作出保証和表示。
胡法光議員又表示,專案小組留意到土地發展公司的成員不會有超過三位公賑 人員,他們帝由總督按其擔任職位而委任,寬局已同意專案小組的建議,將第一 附表第九段所規定公司的法定帝融人數由五人增至六人,以確保在公司的任何一 次會議中 - 至少有三位是非公職人士的成骨·
他績表示: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上)段規定,根據例授權的有關人士 可在發出通知磁給業主及住用人的廿四小時後進入及視有關的建築物或建造物 ,以評估重建計劃對居民的影響,專案小組認為,對於須作適禇安排的業主或住 用人來說,廿四小時的時限是過於促及不合情理- 政府當局已答允將時限延長 至四十八小時,
小組認為應有條款規定,可對環次拒絕讓獲授權人士進入或視察樓宇的人士判 慮更重的刑罰·這點亦已動滿條訂,
他最後說,曾有與論認為土地發展公司獲賦予的推力太大,但仔細研究條例草 案的條款後,便會發覺該公司受到許多規限,實際上最大的權力還是保留在政府 手上,例如有關收地及更改城市規劃的權力,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所掌握,在其 他事情上則由地政工務司所掌握·
他說,專案小組組為條例草案已訂有足夠的制衡條款,此外,並認為應容許土 地發展公司有若干程度的獾活性去根據商業原則運作·
他說:「專案小組明白到在條例草案内詳細訂明安置及賠償安排實有其困難, 因為土地發展公司須霍活地向受影響的租户及小業主提出多項可接受的選擇和 跟他們進行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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