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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四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廿八日以前所發出 之儲说券,按年息五點二八計;

*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廿八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以前所發出 之税券,按年息四點三二厘計:

*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或常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以前所發出 之條税券-按年息三點二四厘計;及

* 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或半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發出 之儲税券·按年息三厘計,

但根據一般規定,購入已達三十六個月而仍未用以總稅之说券,則不能維 結生息,

香率計算利息辦法舉例:

於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一九八八年一月九日及一九八八年二月九日分别 入一千元面額儲聯勝,而於一九八八年三月八日應完悦日期用該等税緒,其利 想計算辦法如下:

購入日期

一九八八年

按月黑一元七角:

三月八日付税

可得利息

一九八七年

足三個月

五元一角

十二月九日

一千元

一九八八年 一月九日

足兩個月

三元四角

一千元

一九八八年 二月九日

足一個月

一元七角

合計可得利益

十元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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