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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舞弊非法行為條例 防止選舉過程虚假聲稱

政府現正建譜修訂法例,規定候選人在競選中若作虛假聲稱表示獲得若干個别 人士或團體支持-即予視作犯法。

根據憲報今日(星期五)刊登的一九八七年舞弊及非法行為 ( 修訂 ) 條例草案 作以上虚假聲明的候選經簡易審判判決者,可能被罰款五百元-如果是經公訴 程序判決·可能被罰款二千元,

根據修訂條例被定罪的人士,由判罪日期起七年内,會被取消登記為選民的資 格,及由判罪起十年内取消其候選資格

另一項條钉使副布政司有權就候選人在選舉後所提交館選費用申報書以及所需 附呈聲明書的格式,作出規定,政府發齒人說:「現行申報不夠詳細,例如, 申報霧中亚没有把提供實物一項包括在内,亦没有要求候選人對免費獲得提供的 物品或服務加以列明·

政府亦藉制定一九八七年選舉規定(程序)(修訂)規例,對選舉安排實施若 干修訂 ·

根據條訂的規定,區譜熙的選舉保証金-由一千元增至二千元,市政局及區域 市政局的選舉保証金由一千元增至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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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說,調整後的保証金額仍然是相當細的數額,政府會定期進行檢討以便 對那些並非是認真的候選人維持阻嚇作用

其他的修訂包括:

( 甲 )選民登記主任在特别情況下得自行規定投時間;

( 乙 )將身份証號碼一項從提供予候選人正式選民册及用作郵寄的地址標簽中删

(丙 ) 將選無上候選人地址一項刪去,除非選民登記主任認為有此需要i

(丁)批准公駹人員進入投無站的權力,由前兩局行政事務署長(這職位已不再 存在)轉移給測布政司i

(戊)實施較簡潔的選無點算方法,供超過一名候選人的選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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