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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兌換商條例修訂建讓

政府今{十一月十七日 )日公布對貨幣兑换商(透露兌換率、鱀用及佣金)條 例的修訂建議,

助理工商司柏嘉禮表示:鸞周在接穫不少有關貨幣兌區的投訴後,於一九八 五年四月制定貨幣兑换商條例 - 但透並未有效地解決問題,貨幣兌換商工作小組 遂於一九八六年十一月成立,負焘研究有關問題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港,

小組發現有兌換商的投訴可分為三類:

(一)兑换商不遵守現行條例的規定;

([免杭商提供虚假或黑鼙的班料;

(三) 貨幣兑换商的联盈態度粗魯無禮·

小組建議解決主要間題的方法,是對貨幣兌換條例作出若干條訂,訂建議旨 在澄清現行法倆若干模稜兩可之處、堵塞漏洞、對顧客提供明確的資料及方便對 评倒人士提出起訴,修訂建識如下:

貨幣兑抑商必須設置一塊兌換佰自牌,清楚列明所訂的净兑换率;

規定若干國家的貨幣,必須在價目牌上列明;

優惠的兌換率:

在價目牌列出的净兌換率,必須是顧客的最低優惠免換們,兌換商可給予較

* 任何有關兑换率、佣金等廣告,必須與團賣價相同;

·貨幣兑换商須給予顧客的軍據,將由新法例規定;

·新法例把提供虚假資料列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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