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氏在談及警戒制度時說,「全掣」方法—即進行檢控或不採取進一步行動
I並没有足夠彈性適合所有罪行及罪犯的情況·特别是在貪污方面,
「因此,本人去年十一月正式批准一項警戒計劃,計劃是為廉政公署負蹤調查的 罪行而設,」
「廉政公署,尤其是執行處處長施道偉,作了不少主動以促成這計劃」
廉政公署警戒計劃的指引,再次肯定一個原則,就是在一般情況下,若有足夠 證據支持檢控,及有公衆利益需要,則應進行檢控,
但另一些案件則不獨輕帶;而且無關重要,同時又不需要為公衆利益而提出檢 控
他說,此類案件,鑑於罪犯的情況或/和罪行的性質,只要給予疑犯一個正式 的警戒,便足以保障公衆的利益·
他說:「廉政公署的人骨根據經批准的指引,建議是否適宜就某宗案件作出 戒,但最終決定,即是否檢控或警戒的決定,須由本人或代表本人的律政署高級 官員作出」
一旦決定某一宗案件適宜根據警戒計劃處理-則廉政公署便會負碡執行·
唐氏說,這個廉署的警戒計劃,是希望藉着正式的記錄 - 打消罪犯再次犯法的念 頭,要評估計劃是否達到目的,現時尚言之過早,
「但實施這項計劃的原因,是在不違反公衆利益的情況下,提供一種仁慈的, 為人著想的,而又公平的方法去處理罪犯-使他們不用面對在法庭受審及留下刑 事案底的苦況・」
附 七
·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