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7-10-30 —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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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說:「投訴須由一位立法局链邑轉交的理由 - 是行政立法兩局員辦事 處已腾泛被認定是投訴行政失當及其他陳述請求及上訴的主要渠道·」

他續說:「有關當局認為這做法應當維維,而行政立法局員辦事處應從所 收到衆多陳述請求及上訴中,揀出那些應轉交給專員處理的指稱行政失盛的投訴

發言人說,這項措施使專員不致收到大望在其雕權範圍以外的投訴·

條例草案對投訴的方法及投訴人須遵守的條件作出規定,

此外-草案又訂明那些是可由專用自行斷定不進行調查及那些是專員不可以調 查的投訴事項

發言人說:「例如,若投訴人根據任何條例有繼提出上訴,或透過法院有補救 方法,專員便不得對該些投訴進行調查,除非他認為根據該宗投訴的情況·没有 理由疳期投訴人行使該增鞫或嵑求該補救方法 ·

條例草案亦建融訂定條款,規定員要把他不進行調查的決定及原因通知投訴 人及轉交投訴個案的立法局融員,

根抽诟瑱條例草案·除了在非常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專員有權要求向他提供资 料及文件·受法律禁止透露任何資料的人士,無論如何亦必須向專員提供資料· 另外有一譜條文則與政府以公衆利益為理由拒絕將文件提供給專員的權利· 發言人說:「這項條款給予專員很廣泛的權力可以取閲政府檔案·

關於提交報告程序,條例草案建潑·倘專員認為有証據顯示某部門行政失滥, 專員須將他的見解,連同其建議向有關部門首長報告·

如果有關方面未有採取行動,專員可隨後將報告昼交總督,之後將由總督決定 以他認為適合的方式採取行動 - 倘若遷没有採取行動 - 專員可以公開其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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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須將任何調查結果及其建鹕通知投訴人及轉交投訴的立法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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