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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自動梯例

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 ) 條例的修訂項目,將由十一月一日起生效,屆時,升 降機、自動梯及行人输送带的物主及管理人,便須履行若干條件·

根據有關的修訂,他們將要設置一本記錄部,記錄這些設施經註用承建商進行 的修理、維修、保養、檢驗及測試詳情,確保升降機及自動梯得到適當保養,

機電工程署發言人表示,該署已就記錄部的形式及其他程序 形式及其他程序,與註丹承建商速 成協識,

他說:「升降機及自動梯的物主及太厚管理人,若對他們的南任有疑問,可向 他們的計卅承建商詢,有關條例的修訂,是要提高公眾人士使用這些設施時的 安全程传·」

由機電工程署署長發出或批注許 一及証明書,須繳交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四十 元費用,總款方法可以用支付香港政府的劃線支票,連同有關的証明書,寄交機 電工程冤嘉長。

發言人說:「物主的大廈管理人亦可與他們的註刑承建商,另行安排適合他們 的繳款方法,」

此外,設於商店、酒楼及商住樓宇(工廠及工業經營内的除外}的送貨升降機 送菜升降機及小型送貨升降機,都被納入管制之内,

這些裝躍的物主及管理人,將須把有兩装置的地點及其他詳情通知機電工程署 戦長,而這些裝置亦須每年都予檢驗,

其他修訂項目規定,所有意外都須向機電工程署署長報告,只有註卅承建商才 可進行升降機或自動梯工程,同時,任何未經許可而干擾、或不適當使用升降機 或自動梯,但違法,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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