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物業轉易財產條例草案 縮短蠹主要出示文件之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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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唐明治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上説,經面示,有關物業轉易及財產 的法例仍須加以改禁·
唐氏今日( 星期三 ) 動灕二〇一九八七年物米轉易及財產(愅訂 ) 條例单時 指出-本條例草案的原有條例在一九八四年制定
他說,事實証明,這項重要的法律改革是一項有用的措施,然而 - 正如制定條 例時所預料,「從實施所得經驗,證明原有條例仍須加以擴-
,改醬和作出精細 的修改。」
他在解釋部分重要的修訂建議時説,條例草案高度專業性質。
他說:「雷主出售土地時,為了證明土地其所有,通常須出示官契及在實 約簽訂前二十五年以來所有其他有關文件,由於這樣長的期限在執行上有宙際田 難,因此,條例草案第五(a)條把該期限縮短為十五年,相信這項修訂對實主 不出有任何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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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業轉時,倘有關該物業的授權,在裙讓前很久已經進行,若要出示授檻 正本,難免有實際困難·草案第五條修訂原有條例,規定除非已訂明相反的意向 , 否則,只有實齊合約由籍訂時起不足十五年以前審訂的授楷書,有關雷主才須 出示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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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氏說,草案第十二條是關於規約的執行,實際上,出現這類問題的,主要是 多隆大厦分產業主的契約,
唐氏說:「這方面的法律甚為複雜,雖然現行規定並無引起任何實際困難,但 它在一些情况下的效用,則有人曾提出疑,故此,有關條文現予重寫,以便將 法例徵明・」
同時,當局趁此機會理同一發展計劃内各幅土地主執行契約的問題,這些 住宅發展計劃,是本港近期用以提供自躍居所的方法,
他談及這項條例草案的背景時指出,一個以註用總署署長為首的工作小組, 經麼泛徵詢各團體和個別律師的意見,並詳細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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