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或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以前所發出之储税 券,按年患三點三六計;
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或堂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廿四日以前所發出之绪 税絲·按年息三點八四厘計;
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廿四或诚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四日以前所發出之 税券,按年息四點三二厘計及
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四日或半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廿八日以前所發出之 儲税,按年息五點二八厘計,
但根據一般規定,購入已達三十六個足月而仍未用以繳税之儲稅券,則不能繼 級生息,
新利率計算利崽辦法舉例:
於一九八七年十月廿八日、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廿八日及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廿八 日分别鋼人一千元面額儲说券,而於一九八八年一月廿九日應完税日期用該等税 蝣,其利計算辦法如下:
做税券面額
購入日期
一九八八年
按月懇三元六角計
一月廿九日付税
可得利患
一千元
一九八七年 十月廿八日
三個月定
十元八角
一千元
一九八七年
兩個月足
七元二角
十一月廿八日
一千元
一九八七年
一個月足
三元六角
十二月廿八日
合計可得利益
二十一元六角
+ 11
H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