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十七
道路交通(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運輸司梁文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議一項草案,建議把容許無牌司機駕 駛車輛而需負上法律責任的範園擴大,由注册車主至任何准許無牌司機駕駛車輛 的人士'也包括在内
梁氏動護二一九八七年道路交通(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時説,根據現 時的道路交通條例,容許没有所需執照的司機駕駛車輛的罪名,只限於控告車輛 的注册中主·
至於註册中主以外人士容許無牌的第三者駕駛車輛,則不包括在内,
梁氏説:「在這些情況下,當局不能以上述罪名控告任何人,很明顯,從交通安 全的角度來說-這情況是不妥醬的。」
是項條例草案亦旨在修訂關於警方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發出定罪紀錄證明書的規 定
以上條例第七十五(五)條授櫑警務處處長,在收取費用後,向駕駛執照持有 人發出一份有關該人各項定罪的紀錄
梁氏說:不過,條文不包括發出申請人並無違反這條例規定的證明書·
為改正這情況,是項條例草案條訂該條文-授權警務處處長亦可發出證明書 明某人並無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 E-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