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
他說由於哥法特案的裁決,稅務局局長得以為決定應否准予按時間劃分進行評 我的執行守則,擬訂簡軍的準則·
税務局局長現時可就税務條例第八條訂下這樣的解釋:在差不多所有個案中, 納税人在香港以外地區提供服務賺取的人思,都可毋須繳納香港薪俸税,只要:
有關僱傭合約是在香港以外地區商議、簽訂和執行;及
* 僱主是在香港以外地區居住;及
* 僱員薪酬是在香港以外地區支付、
翟氏説 - 經過上項裁決,以及稅務局局長就第八條訂下的解釋後,繳納薪俸稅
的人士便可清楚劃分為兩類:
他說:「第一類,在香港受僱的納稅人,該等人士無面是在本港或本港以外地 區提供服務,他們因該項僱用而賺取的一切入患,均須繳稅。」
「第二類,在香港以外地區受僱的纳税人,該等人士須納税的入息,只限於在 香港提供服務所賺得的入息·」
翟氏補-
說這兩類人士如果在每一評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不足六十天,則可 根據第八( 1h }{b}及{1日)條,獲豁免繳稅·
他說哥法特案協助闡明他所指的第二類納税人的情況。這類納税人很多時是來 港工作的跨國公司僱員·
然而,他說如納稅人在香港受僱,但由於在本港以外地區提供服務,所以可能 須雙重税-這類人士並不會因哥法特案所獲得的準則而得益,
他說:「因此,法例未修訂前,他們不會獲豁免雙重課稅。」
該條例草案將適用於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的評税年度以及其後所有的評税年
-
他說:「我原來建議所提出的論據 - 仍維持不變,但我相信現時的條例草案是 較為明智的解決方法」
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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