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條例草案提
在香港外提供服務
入息可獲稅務寬免
財政司翟克誠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帝融上說,一九八七年稅務(修訂)( 第二號)條例草案規定,任何人在香港以外地區提供服務而賺取入忠,毋須繳納 香港薪俸税·
習氏在動證二讀該條例草案時說,但該項入息在該人提供服務的地區·必須是 要繳納類似香港薪俸稅的稅項,同時又必須能證實已在當地完税·
他解釋說,條例草案與他在一九八七至八八年度預算案演辭中所建議的,仍有 距離·他在預算案演辭建議修訂稅務條例,規定僱員在某一課稅年度内,如在本 港以外地方工作超過共六十天便可自動獲准按時間劃分進行評我,
他說他有三個理由提出按時間劃分進行評稅這項修訂·第一個理由是那些既在 本港又在外地工作的僱員,他們的薪俸稅評估方法,已成為稅務局與納稅人之E 争論日多的問題・因此,他說有關法例的不明確之處,必須加以整理·
翟氏說:「第二,稅務局局長正對雙重課稅的問題進行全面檢討-要花一段時 閒才能完成,因此我希望在這段期間内,對雙重課稅的個案給予一些寬免,」
最後,他說希望把雷施建議而導致的税收損失,限制在二千五百萬元至三千五 百萬元之間・
他說有一點很明類的就是須為「在本港受僱」及「非在本港受僱」這兩個名詞 繼續按照現時的用法,劃出界别,如果没有這個界別,這項建融的範圍便可能 過於廣闊,易為人利用,税收的抗失,也遠較預期為多·
那氏說還有另一個重要的因素,他發表預算案演辭後,高院原訟庭曾就一宗要 求按時間劃分進行評税的税務案件,宣布了一項判決,他請稱:「這就是現在人 所共知的哥法特案裁決。」
他說:「作出這項裁決時,法庭提供了實貴的指引,説明在某個情形下-應用 什麼準則來決定在現行法例下是否可以按時間劃分進行評稅,
「重要的是,經參考有關資料後,法庭裁定,提供服務的地方這個因素不應列 入考慮,因此可予不理。」
鑑於這些發展·翟氏説他撤銷原本的建議,以便作進一步研究和諮詢·
立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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