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7-10-01 — Page 4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庫務署提醒市民

請如期繳交差餉

各差餉繳納人現時已接獲根據差餉條例(即香港法例第一一六章〕而徵收之 上述差餉之通知書,任何差餉繳納人倘若仍未收到通知-應即向下列任何辦事 鄺申領一份通知書副本:

(甲) 香港雪廠街十一號政府合署西座十樓庫務署差餉組;

(乙) 九龍彌敦道四百零五號五樓庫務署油蔴地分署(由街市街横門入);及 (丙) 九龍太子道三百四十八號至三百五十二號民生商業大廈二樓務署九龍 城分蕙(太子道與聯合道交界處)·

未接獲徽收差餉通知書者,亦須依照規定,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前綴交差餉,否則政府將根據差餉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按照所欠數目加徵百 分之五附加費·如在繳款限期過後六個月仍未清繳差餉,則政府將按照所欠數目 (包括百分之五附加费在内)再加徵百分之十附加費·

已遞交有效直接付款授權書之差餉繳納人請注意:有關差餉應依照通知書之規 定,以郵寄方式或親自繳交-除非該通知書載有「將由自動轉帳系統付款」之字 樣,則差餉將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由其銀行户口算接支付,如由銀行户口直 接支付,差餉繳納人務須使其銀行戶口於該日有足夠資金·

差餉繳納人亦須注意:應於上述日期或該日前繳納之款額,已於通知書「應繳 總額」一欄内用箭咀指示·空置樓宇亦須繳納差餉,惟可在差餉條例第三十條所 列舉之情形下申請發還。但根據第三十條第(18灬及(2日)款之規定,樓宇 在空置前如全部或主要供作住宅用途,或停泊車輛用途·或擬供作該等用途,則 已繳納之差餉不予發璷一樓宇因政府頒發命令而空置者則不在此限),

為避免排隊交款可能引起之不便,茲請差餉繳納人將差餉以支票或匯無郵寄, 或及早親自前往通知書背面所列之任何辦事處繳交·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