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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裝設烟囱火焰

務請注意新訂規例

根據今日憲報刊登的一九八七年空氣污染管制一火爐、烘爐及烟囱)(裝置及 改裝)(條訂)(第二號 ) 規例-環境保護署署長如認為有關工廠如不引起下列 情況使無法經營,則可拒絕批准其裝設或修改火爐、烘爐及烟囱的申請:

(一)造成或促致空氣污染物公害;或

(三)谋反條例·

(二)因不適谧的設計,建築或維修有缺陷,過度損耗或使用不適當的燃料或 其他物料而導致唯出過量的空氣污染物;或

政府發言人說,那些打算裝置這些地图及設施的工廠,務須注意新的規例,因 為申請不會自動獲批准,

他說:「在本港某些地區,例如沙田、大埔、將軍澳及西貢,對於可使用的燃 料類別有一般的限制,」 J

他繼續說:「在其他空氣質素已是差的地區,例如官塘、葉青及荃灣或者其 鄰近有住宅及其他對污染敏感的建染物的工業地區,在設施的設計及燃料的種 方面亦可能有特别的要求·」

發言人促請有關人士如有疑問應向環境保護署的空氣質素管制組要求給予意見

及協助,避免化費金錢於可能不被該批准的設施及裝備上·

政府今日【期五)公布的修訂規例,楣明空氣污染管制當局對於拒絕批准 烯、烟图及烘炒裝置及改裝申請的酌威,

此項規例的目的是糾正在今年較早時發現的現行法例不足之處,當時有八位工 顾中生對電氣;染管制條例禁止他們自青衣工中心置少爐及烟囱的一條款 上訴得百,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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