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工作所修入志 政府建條例免税
政府運條訂稅務條例,以寬免雙重課稅,
這項建盡若被立法局接納,基本上即是說,納稅人在本港以外工作所得人患。 將積豁免繳付香港薪俸税,
這項構思由財政司翟克誠在他的一九八七年財政預算案中首次提出,財政司 時建識修訂法例-規定僱員在某一課税年度内,如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超過共六 十天,便可自動獲准按時間劃分進行評说·
E法
然而,上述規定並未有列入使 財政相算案内其他課稅建具法律效力的税務 條例草案内·原因是當時正等候原訟庭對一宗薪俸税案件(名為「
案件 )有關按時間劃分評稅問題作出重要的裁决·
原訟庭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裁定稅務局局長敗訴及該納稅人勝訴,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四)表示,根據原訟庭的决定,稅務局局長認為他可以 將稅務條例第八條解釋為,在下列情况下,實際上所有的個案中·納税人從香港 以外地方工作賺得的入息,是不須要總交香港薪俸税:
(一)僱用合約乃在本港以外地方洽談、簽訂及可以在香港以外地方履行及
(二)主在本港以外地方居住;及
(二)L員的薪酬是從本港以外地方發根,
發言人級證,納税人在某一課稅年度内,如在本港逗留少於六十天,將獲豁免 繳納薪俸稅,要不然,若目前法例不作出修訂・納税人若受僱一份源自本港的工 作,將要就來自其工作的所有入息繳納稅項,不論他是在本港以内或以外地方工作
一九八七年税務 (條訂)(第二號)條例草案將在九月四日在憲報刊登 -草案 岜在能訂稅務條例第八(一日)條,以規定任何人在香港以外地區提供服務 的入息,而該入息在其服務的鑑地須繳納照似香港薪俸税的税項,同時他又能夠 証實已就該入應繳納稅項,則該入息可獲豁免繖納香港薪俸税·
條例草案預計在-九八七八八年度立法局會期的初期提出首·
市民如欲就這項條例草案發表意見,可致函香港下亞厘道中區政府合署東 六樓布政司財政科或香港昃臣道八號行政立法局議員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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