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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載特長特開貨物 明年三月行新規定

由明年三月一日起,經營貨車業人士運載特長貨物及特際貨物時將須遵守新規

運輸署發言人表示:「有關特長貨物許可証及特闊貨物許可証之新簽發條件, 旨在減少運載這類貨物時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所做成的危險,貨運業人士現時有七 個月的時間,去適應新措施·」

道路交通 (交通管理 ) 規例規定,運載任何貨物時,若貨物超出車頭逾一點五

米-或超出車尾逾一點四米,就必須領有特長貨物許可証·

此外,如果貨物的闊度超遍二點五米,則必須領有特貨物許可証·

根據簽發許可証的新條件,特長貨物及特闊貨物許可証只簽發予中型或重型貨 車之登記的主,而貨車的全長不可少於九點一米·

如果貨物超出車頭逾兩米,或超出車尾逾三米,則用作運城的車輛必須至少有 十米長,

此外,運載該等貨物之車輛,必須有中輛在中前及車後護送,護送車輛必須裝 上黄色閃動燈號,並須視乎其所護送貨物類別,於明頭位展示「特長貨物」或 「特陞貨物」標誌,以警告其他駕車人士·

發言人解釋說:「為確保其他道路使用者能清楚看到『特長貨物』或『特貨 物』的標誌,在貨車前謖送車輛上的標誌-必須向前展示 - 使迎面的中輛可以看 見,而在車後護送車輛上的標誌·則必須向後展示,讓尾隨的車輛可以看見,」

「另一個做法是可以將標誌安裝於護送車輛的頂部·如果採用這個方式,標誌 可以是雙面的.」

他又說,「特長貨物」及「特頸貨物」標誌的設計、顏色及尺寸必須符合簽發 許可証所規定的條件,

此外,安裝在護送車輛上的黄色閃動燈號應符合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 規例,並在安裝此類燈號前獲得運輸署中輛檢驗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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