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憲報刊新法案 禁止使用山埃捕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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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黨衆今日(星期五)刊登了旨在禁止使用山埃及其他有毒物質捕魚的法 例修訂條例草案•
行政局已通過一九八七年魚類保護(修訂)條例草案並建讌把草案呈交立法局, 草案授權對非法使用或有毒物質捕魚的人士,增加刑罰
漁農處署現助琪處長(漁)張尚豪在實佈有關修訂的詳情時說,該草案及規例 的主要修訂條款,將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一萬元及人獄六個月,
現行的魚類保護規例規定違法者最高可被判劃二千元及入獄三個月,而涉及該 等该法行為之獻党的主管人員,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千元及入獄兩個月,
張氏說:「一九八三年之前,檢控非法使用炸捕魚的案件數甚少,但近年
·檢控數字有所增加。在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六年期間,共有十八案檢控紀錄·
「現有的最高刑罰,是於一九六二年訂立,實已不足以發揮阻嚇作用。與其他 相類罪行及刑罰比較後,實有必要把該等速例行為的刑而加重至一合理水平, ]
張氏說現行法例的受禁制有毒物質附表亦會修訂,用「含有任何成份的魚藤 精的任何物質」,來取代「魚蘼」,並加入三種其他有毒物質,即山埃、稻買散 及除蟲菊糖+
其他一種已列入現行條例附表的有毒物質是茶仔餅,
他說:「山埃亟列於藥物及毒條例毒興名軍一甲部分内·恐實散及除蟲菊精 根據騰用殺蟲樂條例註册的殺蟲的主要成份,據知有一些人士用之於非法捕魚
内 - 以棄止用於捕魚。」
「這三種物質都是對魚類有審的,因此有必要將它們納入魚類保護條例附表
張氏補-
說,漁農已就該等修訂諮詢過主要的漁民團體,他們均支持,認 為是政府為保障本港魚類資源及保障公衆衛生而採取的行動+
完
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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