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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四十八

在談及有關扣留涉嫌人的旅行證件的權力問題,根據現行法例,能行證件可予 扣留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其後若向裁判司提出申請或可再延長三個月,於保安 事務小組在一九八六年所舉行的會議席上當局曾建議,倘裁判司同意調查工作未 能在現時規定的九個月期限内-

份完成,特别是以複雜及與貪污有密切關係的商 業行騙案為然,則可准許將該期限再度延長三個月,

王議員說行政立法兩局保安事務小組當時並不贊成再度延長該期限的建議,因 為扣留旅行證件對某些人士,例如須經常旅行的商人造成極大的不便和困難, 他說,他欣悉小組的意見獲得接納,現行法例如今得以維持不變,簡言之,旅行 證件只可扣留共九個月

專案小組所關注的另一個間靜是,有兩來自物業的收入可被凍結的新規定,在 實施谁?雅境定時,可能會令涉嫌人無能力維持其本人或家人的生活或支付徵詢 法律意見或找法律代表所需的費用·由於當局保證廉政專員經常都準備採取 恤態度考底每宗有關「必需費用」的申請個案,議員的顧感遂稍為減輕,此外, 涉嫌入亦可就廉政專員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

他續說,政府亦接納了專案小組的另一頁建議,將第三者可就没收令提出上訴 的期限由十四日延長至二十八日,由於律政司可在二十八日内申請没收令,故 案小組認為,為求一致起見,第三者亦應獲准在二十八日内提出上訴。政府不 因上述期限延長而受影響,因為無論如何有關的物業都是早已凍結的,

在談及一九八七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 ( 修訂 ) 條例草案時,王氏說,律政 司在今年五月二十七日發表演詞時,曾以簡明的措詞解釋草案第四及第六條,該 兩條就的違例事項及廉政公署人員的拘捕權力作出規定,立法局議員研究該條 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接納律政司所提供的解釋,並確信:廉政公署調權力的幅度 或範圍並未因草案第四條增訂了新的違例 項而擴大,及草案第六條所規定的拘 捕權力與警務人颺現時根據刑本訴訟程序條例而行使的權力並無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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