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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外展隊的工作範圍應予擴展,除提供基本輔導及轉介服務外,並應透過 露宿者可予接受的各項現有和新設渠道提供深入的照顧·這方面工作的重點是, 盡可能透過志願工作者的協助,在鄰里面與露宿者保持長期及密切的接觸, 使外房工作有效執行,在地區層面向無家可歸者提供社區照顧是同樣重要的,
他說:上述工作小組及外展隊共同努力,為露宿者策劃、實施、監察及擴展各 項社會服務 - 大大有助於減輕在街上住宿的無家可歸者的困苦·推行公眾教育, 以便培養社會人士對露宿者採取正確和容忍的態度,是圓滿地解決露宿者間的 必要步驟,
彭震海支持司徒華動護
彭震海議員就司徒華議員在委員會審游階段提出修訂一九八七年破產欠薪保障 (修訂 ) 條例草案的動譜,表示贊同,
他群 - 條例草案的主要修訂部份,是將因僱主破產而積欠員薪酬的受保障範 闖擴大到代替解僱通知金,由此足以肯定代替解僱的通知金與欠薪完全一樣
「有代替通知期的天數和規定,香港法例第五十七章僱傭條例第五條和第六 條規定,在通常情况下應以一個月計算除非訂有書面合約規定通知期,創作别論
彭氏指出:現在修訂草案採用了僱傭條例規定的最低通知期七天工瓷或二千元 以較少者為準,這樣的修訂硬性規定只有七天通知期,實在令人難明,因為在 同一條例草案之内竟然有不同的計算方式,例如:如果僱員因為假主破產而未能 收取價年的薪酬,可向基金領取最多相當於四個月薪酬的款額或者八千元,以 目較少者為準,
他說:這樣自相矛盾而不劃一的計算方式出現在同一條例草案之内,十分不適 當,因此完全赞同司徒華港員的動議,對草案第四條(b)第(iv)節作出修 打-使受保障的代解僱通知薪金與僱傭合約内所規定的款額相同,但以不超過一 個月工資或二千元為限,兩者中以數額較少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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