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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升降機與自動梯條例
可提高水準促進公眾安全
制訂升降機及自動梯 ( 安全 }( 恪訂 ) 條例草案-步改轉在檢查、試驗和維修 升降機及自動梯方面的程序,及提高這幾方面的水準,從而促進公衆安全・
地政工務司班禮士在恢復二讀本條例草案時-贊揚胡法光及椰濱釣兩位潑員實 心研究草案並表示支持,護向他們致淑·
他留意到,對於註册升降機承造商和工程師為政府及房屋委員濶進行升降機工 程時毋須受本條例管制一點,胡議員表示關注,
班氏說:「在評瀚這點時,我想指出,自條例在一九六〇年制定以來,政府方 面的情況便一直是這樣,而且與建築物條例的一條類似豁免條文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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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摟政府内部的程序,注册升降機承造商及工程師在符合資格及有經驗的政府工 程師監督下,依照高度安全準則進行升降機工程 - 過去發生的意外,絕無僅有, 且蜜輕微 ·
雖然房屋委員會的升降機以往並不列入豁免範圍之内,但現時同樣的程序和 則亦對它們適用 •
他說:「說過這些後,我要補-
一點:我明白胡議員所關注的,是較為廣泛和一 般的情形 - 我亦準備檢討這條法例和其他建築物安全法例,以決定這類法例應否 同樣適用於公營部門及私營機構。」
構法要
班氏稱;「關於建融升降機及自動電梯工程師必須具備的資格及經驗,我可以 證實不會適用於現時登記用上的人士,這項規定只適用於新申請人·即使情況並 非如此,我認為亦不會構成重要問題,因為正如我在本局提出本條例草案時說 建議納入條例的規定,只是機電工程署署長過去多年來運用酌處權時所引用的規 定」
「我同意胡融員所提出的最後一點,就是当局須就非工業用途升降機所有人的 新爾任進行宣傳,我會作出所需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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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宪I
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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