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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今動議修例 改舊處理虐兒個案程序

衛生福利湛保庶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說,一九八七年保護婦孺( 訂 ) 條例草案·旨在改善目前有關處理盧待兒童個案的程序,

湛氏動謙二馥一九八七年保護婦孺 (修訂) 條例草案時說-本條例草案所載的 各項建議修訂,是根據當局在去年成立工作小組,就保護婦孺條例進行檢討的建 激而制訂

他說:「而條例的重點亦在過去多年來,從原先的保護婦女,以免她們淪為雄 妓及受到其他形式的性剥削,轉移到保護少年及兒童 - 使他們獲得適當照顧和免 受虐待方面·」

湛氏說 - 條例草案對原有條例内的四項特別規定,作出修訂。

他說,第一項修訂是涉及原有條例第341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 - 兒童法 隰在決定一名兒童是否需要接受照顧和保護前,該名兒童必須出庭·

他說:「倘若該名兒童年紀小,以致未能表達所欲表達的意見或使法庭考應其 意見,則這項規定似乎未能發揮任何有效作用,此外,有關案件如引起争諧,可 能會對兒童的弱小心靈,造成的創傷, J

「因此當局建議,只有年滿七歲或以上的兒童才須出庭,」

「諡局認為達到這個歲數的兒童,應有權在關乎其本身利益而進行的監護訴訟 中表達意見・」

湛氏說如有需要,法庭可酌情指令七歲以下的兒童出庭,無瀹如何-法庭必須 通知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關於監誰訴訟事宜·

他説第二項及第三項修訂使要照顧和保護的兒童,可以立即得到醫療·

他說根據現行條例第34A條的規定,兒童法庭獲授權在監管令中,加入一些该法 雜記為必需的規定使受監管的兒童得以接受精神方面而非身體方面的治療·

他說:「這曾造成不少困難,特别是如果受監管兒童的父母並不合作,拒絕讓子 女接受治療,甚至不同意讓其接受身體檢驗,以確定是否受傷。」

他語說:「事實證明有時亦很難向有關父母取得所需的同意以便讓其子女接受 醫療,如果得不到這方面的同意,受監管的兒童或少年便可能出喪失接受所需治療 的便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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