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准而經營接受存款米務 法例足以應付實難於立足本港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説,在香港未經批准而經營接 受存款業務,成功機會很微,因此没有需要在這方面加强法例的規定,
林氏答覆鍾沛林議員所提的間距時說,這類業務需要做廣告,而進行任何形式 的宣傳,很可能立即引起銀行監理專員的注意,
談及最近一宗訴訟案件,當事人入来高等法院,控告一間由泛納固認可為銀行 的公司,要求付還其所稱在本港存放於該公司的款項,他認為這類事件並不常見
他說:「在過去五年内-我們並没有接到其他同類事件的報告·
林氏稱-該公司並未有根據銀行業條例,獲准在本港收取存款·
林氏亦稱,根據泛納面当局透露,該公司的銀行牌照經被吊銷,現時正在進行 清盤·
他說:「此外,這宗案件雖然被廣泛報導,但却再無其他存款人出面舉報該泛 納圖公司非法接受進一步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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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補-
:「銀行業條例對非法經營銀行或接受存款業務所訂的最高罰則,是 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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